陕文旅综执〔202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突出执法骨干培养,提升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21人才工程”是指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在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六大领域内,培养10名左右执法经验丰富,具有过硬执法业务培训能力,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一级执法师资;20名左右执法经验丰富,具有较强传、帮、带能力,在省内表现突出的二级执法师资;200余名覆盖全省各区(县)的执法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执法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执法办案能手;100余名覆盖全省各区(县)的执法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法制审核能力的法制审核员。2025年之后可根据执法队伍建设实际启动新一轮的人才选拔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养范围,持续推进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师资”,是指承担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培训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1221人才工程”旨在进一步培养、提升和激励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本着“坚持标准、严格选拔、重点培养、带动整体”的原则,按计划开展选拔及培养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1221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五条 “1221人才工程”入选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爱岗敬业、身心健康、甘于奉献;
(三)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从事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的在岗在编人员。
第六条 入选“一级执法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执法实践经验;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执法员(含)以上(三者满足其一即可);
(三)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具有创新能力;
(四)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强,能使用普通话和多媒体教学;
(五)能按要求完成培训授课任务;
(六)具有省级(含)以上培训班授课经历的优先考虑;
(七)参与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的办理、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比武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承担省级以上综合执法课题研究或规范化课件制作的优先考虑;
(八)同等条件下,具有政法专业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经过上级部门执法岗位锻炼的优先考虑;
(九)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直接入选。
第七条 入选“二级执法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执法实践经验;
(二)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三)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强,能使用普通话和多媒体教学;
(四)能按要求完成培训授课任务;
(五)具有市级(含)以上培训班授课经历的优先考虑;
(六)参与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的办理、在省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比武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承担省级以上综合执法课题研究或规范化课件制作的优先考虑;
(七)同等条件下,具有政法专业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经过上级部门执法岗位锻炼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入选“执法办案能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一定的执法实践经验;
(二)工作积极进取、责任心强;
(三)熟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执法监管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开展执法监管,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五)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在全国、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比武竞赛等活动中获奖、办理的案件获省级(含)以上表彰的优先考虑;
(七)同等条件下,具有政法专业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经过上级部门执法岗位锻炼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入选“法制审核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为扎实的执法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执法实践经验;
(二)工作严谨细致、责任心强;
(三)能够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知识及“三项制度”要求,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熟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案程序及各项要求,具有扎实的执法文书审核把关能力;
(五)同等条件下,具有政法专业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经过上级部门执法岗位锻炼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根据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各地人才队伍总体情况,下达选拔任务,明确各市(区)“1221人才工程”推荐名额,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县(区)级单位根据执法队伍整体建设及个人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研究推荐人选并上报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市(区)对上报的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后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考核选拔。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的推荐对象进行考核选拔。具体考核选拔办法另行制定。
(三)审核公示。对通过选拔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下发并颁发证书(聘书)。
(四)后续培养。各单位结合日常学习训练及执法实践组织对本单位入选人员进行优先重点培养,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阶段组织对培养对象进行专项培训和考评,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在“1221人才工程”实施中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在推荐评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各类先进、示范单位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一级执法师资”“二级执法师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训练,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三)认真做好授课准备,按要求完成培训授课任务;
(四)参与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案件办理和重点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能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训练,提升自身执法办案能力水平;
(二)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充分发挥带动作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办案任务;
(四)参与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训练,提升自身执法监管和法制审核能力;
(二)对本单位日常执法办案进行法制审核把关,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
(三)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法制审核工作任务;
(四)参与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五章 享有权利
第十四条 “一级执法师资”“二级执法师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师资专项培训活动;
(二)优先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年度抽调培养人员选拔对象;
(三)优先参加各级组织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培训、以案施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参与全省重大案件办理、案卷评查评比等工作;
(五)在推荐评选“行政执法标兵”等个人表彰奖励中给予优先考虑;
(六)所在单位为其教学活动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能手”“法制审核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省“1221人才工程”专项培训活动;
(二)优先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年度抽调培养人员选拔对象;
(三)优先参加各级组织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培训、以案施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参与全省重大案件办理、案卷评查评比等工作;
(五)在推荐评选“行政执法标兵”等个人表彰奖励中给予优先考虑;
(六)所在单位为其学习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入选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定级、任职和晋升中给予优先。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考评实施细则,从业务技能、教学培训、执法办案等方面,组织对“1221人才工程”入选者进行考评,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单位“1221人才工程”入选者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按要求上报。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岗位的“122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和入选者,由各单位按要求及时补充上报推荐人选,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进行补充选拔。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确定专项经费预算,保障统一组织的“1221人才工程”集中培训、研讨交流、学习调研、考核表彰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将“1221人才工程”纳入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争取财政专项经费,把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积极为“1221人才工程”实施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