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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25XN/2022-0027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17
来源:非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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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1月17日


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指省财政专门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资金。保护资金的年度规模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力情况核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确定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保护资金项目的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并负责本地区资金项目的 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验收等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保护资金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接受人大、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护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保护资金分为省本级保护资金和对地市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省本级保护资金包括省文化和旅游厅本级组织管理费和省直属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对地市补助资金为对各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保护计划编制、研究出版、记录和保存、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传播推广、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修培训补助费,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修、培训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补助费,用于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深度挖掘和创作费,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二次挖掘和创作等支出。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融合发展补助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融合创新发展补助支出。

(八)省级非遗工坊补助费,对于社会责任感强、发挥作用良好、带动就业多、成效显著的省级非遗工坊经考核评估给予补助。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支出。

第九条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编制内在职人 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批复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支持重点和申报范围,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保护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联合逐级申报。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照项目申报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指南要求,编制资金申报书及绩效目标表并以正式文 件逐级上报当地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项目筛选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申报项目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及部门项目库管理。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申报书时,应当根据保护工作开展实际,在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向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将本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急需抢救的、有重大工作计划的代表性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有计划地统筹申报,申报资金额度需根据项目保护规划,分年度合理申报。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部署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指标设置 要与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二条 保护资金申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总投入及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实施总体方案,项目保护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的,须提供分年度实施意见);

(四)项目支出的明细预算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额度建议。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根据省财政确定的全省年度保护资金总额及项目资助额度建议,统筹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审核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的预算数,各市县(区)应将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审核并安排预算后,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省财政厅预算批复30日内,将相关经费转移支付到申报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确保工作及时开展,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保护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预算批复项目内容与资金额度,签订《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金责任书》(下称《责任书》),报省文化 和旅游厅备案,夯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各市县(区)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与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省直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与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市县(区)文 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直接签订。

第四章 支出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形成全省项目实施 情况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省文化和旅游厅。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预算年度资金申报书及《责任书》,对照绩效目标,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资料,按照评价内容开展自评,填写绩效自评表并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当地文化 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绩效自评材料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自评材料进行抽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绩效整改、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 或变动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内容安排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 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相关培训支出应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用保护资金购置的 固定资产应当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使用保护资金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形给予暂停申报、停止拔款、收回已补助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条件取得保护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和支持方向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保护资金的;

(四)管理不善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资源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项目实施条件丧失未及时报备的;

(六)项目绩效目标无法实现且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严重偏离绩效目标且不予纠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管理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