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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25XN/2022-0021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8-01
来源: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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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和质量工作研讨培训会”精神,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深入实施,现就开展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将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同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在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认定依据应当与市场主体的认定依据保持一致,同时注明:“其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市场主体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

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时,应当将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市场主体、相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别新建数据,履行认定程序,不可在市场主体失信认定中夹杂从业人员认定事项。

二、推进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行政处罚同步进行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应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在履行《规定》第十四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时可以和行政处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即在告知环节,负责信用管理的部门应会商负责行政处罚的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一并发出,分别填写送达回证;在认定环节,应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提升工作效率。

如果同步推进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完成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三、准确使用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及期限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规定》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10项管理措施,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7项管理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3年信用管理措施,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1年信用管理措施的,应按照附件勾选与填写。

为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其管理措施期限计算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载明的生效日期为起算时间。

四、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明确“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具体负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压实责任主体。强化信用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加强对下级部门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增强信用监管效能。该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22年政府质量工作考核重要指标。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1日

 

(联系人:任文   联系电话:029-8737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