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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25XN/2022-00177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2
来源: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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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保障《规定》顺利实施,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1月1日启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原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同步停用。根据《规定》《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和前期我省信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为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使用管理工作,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一)信用管理系统登录

1.开通信用管理账户。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部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按照《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服务平台开通具有信用管理系统权限的账户。

2.信用管理系统登录。使用具有信用管理系统权限的账户登录网址https://mr.mct.gov.cn,打开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首页面,从“旅游管理部门”--“业务办理”--“信用管理”登录信用管理系统。

3.操作手册下载。进入“信用管理”模块后,在服务平台右上角下载《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

(二)信用管理系统权限管理

1.及时配置权限。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按照《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遵从最小化、适度化原则,及时科学合理配置权限,保障工作规范与数据安全。各级权限设置见《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第8-10页。

2.权限配置报备。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予2022年5月25日前将本级信用管理系统的普通用户及权限配置情况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失信主体认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1.失信主体的认定要求。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认定失信主体的部门层级原则上应与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层级一致。

2.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流程。严重失信主体认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工作流程为:新建数据—告知—申辩受理—申辩答复—决定与送达(而非在完成决定与送达之后补录进系统),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3.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流程。轻微失信主体认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工作流程为:新建数据—告知—约谈—决定与送达(而非在完成决定与送达之后补录进系统)。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4.比对失信名单。失信主体认定前,必须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守信激励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守信激励名单"进行比对,如拟认定的失信主体在“守信激励名单”中,需将失信主体认定情况告知“守信激励名单”管理单位。

5.失信主体信息公开。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必须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轻微失信主体信息可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酌情公开。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也可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失信主体信息。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进行必要脱敏处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的失信主体信息,将在文化和旅游部门户网站公布。

(四)管理措施及管理措施期限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失信主体采取管理措施。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业禁入年限,从其规定,其余以认定日期作为起始日期,以3年为管理措施期限。轻微失信主体管理措施,以认定日期作为起始日期,以 1 年(365 天)为管理措施期限。

(五)信用修复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1.主动信用修复。认定部门应对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失信主体进行主动信用修复。     

2.依申请信用修复。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程序:申请与受理—核查与决定—信用修复。

(六)规范使用有关文书格式

《规定》中涉及的《XXX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XXX 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信用修复申请书》《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文书需从信用管理系统下载后按照《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相关要求填写。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快建立工作机制,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明确信用管理系统具体负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压实责任主体。

(二)增强安全意识,保障信息安全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增强安全意识,按照《规定》要求,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失信主体认定、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安全。

(三)加强学习培训,增强操作水平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重点问题释义(第一版)》(均见附件),力求规范、准确掌握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流程,提升实操水平。

(四)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推广力度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大力推广信用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反馈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强化信用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加强对下级部门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增强信用监管效能。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适时开展《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执行情况督导检查。

 

联系人和电话: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员 高阳

电话:029-87284580/13709181674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支持与服务

电话:0519-88012301/400-000-9373

 

下载:附件.pdf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22日

 

(联系人:任文 联系电话:029-8737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