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省级财政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3日
陕西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含中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落实陕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向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和有关部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一)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应急广播服务,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模拟、数字信号)工程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设备购置。
(三)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四)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五)设施开放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六)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开展文化体育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艺术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体育场馆、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及转播台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
(二)文化活动器材、体育健身器材以及流动舞台车购置等。
第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基层公益文化服务岗位,基层文化服务专职人员培训等。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省级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及运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中央、省级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市(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
(一) 基本因素
1.常住人口数,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常住人口数测算。
2.国土面积数,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划的国土面积数测算。
3.乡镇(含街道)个数,按省统计局或民政部门公布的各市(区、县)乡镇(含街道)个数测算。
4.行政村个数,按省统计局或民政部门公布的各市(区、县)行政村(含社区)个数测算。
(二)业务因素
1.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公布的各市(区、县)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测算。
2.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市(区、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数测算。
3.奖励因素,根据各市(区、县)文体传媒投入、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情况、工作创新等因素评价测算。
(三)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区、县)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区、县)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区、县)分配因素得分×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区、县)分配因素得分=∑(市(区、县)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市(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市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情况核定,相关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内容在分配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确定。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市(区、县)的奖励,用于支持市(区、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陕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各市(区、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各市(区、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测算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区、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部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商同级宣传、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上年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成效报送省财政厅,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市(区、县)不超过10个;省级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以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区、县)级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区、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市、县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区、县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市(区、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择机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落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未报送自评报告以及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单位不予支持。坚持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