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文旅部非遗司工作统一部署,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经自评评估、各地平台申报、逐级审核等程序,拟对我省1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应的7家保护单位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反映(信函以发送日期邮戳为准,传真、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反映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联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电话:029—85261298
邮 箱:sxfyc2022@163.com
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5号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政编码:710061
附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名单.xlsx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