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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一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9
来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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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深入开展“清浊行动”,有力震慑市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五一假期前,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一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渭南市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蒲城县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渭南市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场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机电脑,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出售演出门票案

西安某旅行社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份开始在网络平台出售《驼铃传奇》演出门票。该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1月,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执法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招揽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经过检查,发现该男子未取得导游证。该男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对该男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咸阳某艺术培训学校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宣传闽南研学旅游产品,并有详细的行程线路、住宿、餐饮等项目及收费标准。2025年,该培训学校招徕组织数名学生前往福建开展研学旅游活动。该培训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培训学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2024年10月,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咸阳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盗版图书,执法人员对该家政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母婴护理员月嫂》等图书。经鉴定均为盗版图书。咸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盗版书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